大型群众性活动内蒙古安保工作市场化运作探讨,当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应当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观点已逐渐成为各界的共识,但在安保实践中,市场主体的作用远没有充分发挥。为推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的市场化运作,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认识,破除制约因素,内蒙古安保积极培育各类市场主体,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
一、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市场化运作的再认识
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大型群众性活动区分为两类,并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一类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内蒙古安保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以下简称为政府直接举办的活动),这类活动的安保工作由政府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保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类是非县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活动 (以下简称为非政府直接举办的活动), 呼和浩特保安公司这类活动由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基于以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划分方式,就其安保工作的市场化运作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不宜为非政府直接举办的活动承担安保责任
《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非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由承办者将安保工作所需要的所有经费纳入其活动成本,承担起应有的安保责任。公安机关作为安全监管者,内蒙古安保只承担此类活动的安全监管责任。而实际上,当前我国普遍存在公安机关为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制作安保方案,派出大量警察直接提供安保服务的做法。
呼市安保服务从理论上分析,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部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是基于营利目的举办活动的,而警察属于公共资源,应平等地为所有公众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公安机关无权动用公共资源为营利者无偿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如果公安机关动用了公共资源为营利性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了超过平均公共安全服务水平的安保服务,内蒙古安保应当通过立法授权公安机关向受益方收取必要的安全服务费用,用于对公共资源的补偿。